法制讯(盖东升 陈昊)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施工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涉案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初,辽宁某建筑公司与自然人孙某达成了一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总价款一千余万元。同年9月,双方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合作,随即孙某便自行离开了施工现场,而辽宁某建筑公司为了不耽误工期,在孙某离开后替孙某垫付了其在施工期间所欠的工人工资,后在向孙某讨要这笔款项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孙某作为自然人,并没有施工资质,因此,其与辽宁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子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因没有资质的施工所欠工资款,应当返还原告,而原告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也有部分责任,需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法官提示,施工资质在建设工程中属于前提和必要条件,发包单位在选择承包方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不但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还可能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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